欺诈订立劳动合同报酬要付损失也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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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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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5, 二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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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某幼儿园招聘一名保安兼电工,赵某伪造了一张电工证件,从而应聘成功。合同约定赵某每月工资1800元。2014年9月,幼儿园的多个教室电路出现故障,赵某不会修理,只好向领导道出了实情,幼儿园花900元另外请了电工师傅修理。幼儿园随即通知赵某:他以欺诈的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不要来上班了。赵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幼儿园支付自己8月份的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共2100元。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幼儿园一次性向赵某支付1000元。

  赵某本没有电工的资质和能力,却制造假象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行为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赵某作为劳动者确实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案中,幼儿园虽然没有与赵某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但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每月1800元的报酬与加班费的计算都没有异议,可以认为赵某的劳动报酬以此为准。

  在本案中,因赵某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且给幼儿园造成损失——支付900元修理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关于“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赵某应当向幼儿园赔偿损失。

  本案双方达成的由幼儿园一次性向赵某支付1000元的调解协议,正是基于对以上的认识。从具体数额上看,赵某作了一些让步。整体来说,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应视为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