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和年休假能否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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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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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5, 二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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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1日,刘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打字员,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刘某工资为1800元/月。到该公司工作前,刘某在A公司工作了9年。2014年8月31日,因合同期满,公司依法终止了刘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此时,刘某向公司提出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655元。公司认为,2014年3月,刘某刚休完产假,且其产假天数远远超出了她的年休假天数,认为她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双方协商不成,刘某提起仲裁。最后,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某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993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女职工来说,产假与年休假能否兼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只有五种情况,即: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本案中,刘某的实际情况显然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更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以看出,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遍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遍权利,即产假和年休假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