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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5, 二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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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日每天提前15分钟到岗,应否视为加班呢?
2013年4月,周婷入职某公司,同年5月14日被辞退。周婷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赔偿金等。其中,周婷认为,其在工作日每天提前15分钟到岗,应视为加班,单位应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
法庭上,公司表示,从周婷的考勤记录看,她并非每天提前15分钟到岗,有时仅提前七八分钟,应属正常岗前准备时间,不同意支付延时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此可见,加班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且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工资。周婷的到岗时间只比正常工作时间稍有提前,用人单位亦没有要求其提前到岗加班工作,故不能认定为延时加班。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婷要求该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薛晟 李宁倩 佘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