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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是某石材有限公司的职工,从事看摊工作。由于工资偏低,辛某找了一份兼职工作——经张某介绍,为某装卸公司从事临时的有偿卸车工作。
去年6月,辛某在为装卸公司卸车的过程中,小拇指骨折受伤,事后,装卸公司支付了辛某的医药费。辛某与装卸公司达成协议,装卸公司已支付给辛某的医药费由装卸公司承担,另外装卸公司再一次性支付辛某生活补助费、后续医疗费、今后的技能培训费13000元。协议达成后,装卸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辛某13000元。
事后,辛某了解到,小拇指骨折能被评定为10级工伤,10级工伤能获得至少不低于3万元的赔偿。如果他要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首先必须向劳动部门工伤处递交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但装卸公司没有和辛某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证明自己和装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辛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装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辛某和装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辛某和装卸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辛某和装卸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的争议点
装卸公司认为辛某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辛某经张某介绍,将卸石板的工作承包给李某夫妇,再按照20元/车的价格和李某结算。而辛某是李某雇用的。因此,辛某的伤应由雇用他的李某以及辛某本人负责,与装卸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而辛某认为,只要自己在装卸公司干活,双方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辛某是不是装卸公司的员工?如果是装卸公司的员工,辛某在工作中受伤,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装卸公司应承担全额的工伤赔偿责任;如果辛某不是装卸公司的员工,是李某雇用的帮工,那装卸公司则不需要再支付工伤待遇款。
律师分析
如何认定辛某是不是单位的员工,关键在于区分辛某是装卸公司招用的职工,还是李某个人雇用的帮工。
所谓“雇工”,一般是指个人招用的帮工,而不是公司招用的职工。个人招用的帮工和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帮工不能享受劳动者的权益,如最低工资保障、加班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及工伤待遇等。那么,辛某小拇指骨折,就不能按照工伤待遇赔偿,只能获得医疗费和病假工资,病假工资需要有医院的病假单为依据。
如果能认定辛某是公司招用的职工,辛某就能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加班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及工伤待遇等权益。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兼职行为,因此,辛某可以和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装卸公司将装卸业务承包给个人,而辛某又是由承包的个人李某支付工资报酬的,辛某完成李某指派的工作,接受李某的管理,因此,即使法律没有禁止兼职行为,但辛某是李某招用的帮工,而不是公司招用的职工。
本案中,由于辛某不是单位的员工,而是李某招用的帮工。李某只需要支付辛某医疗费和误工费。李某和辛某最初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合法的。李某无权获得其他的工伤赔偿款。
劳动者应该了解雇佣关系的本质区别,从而在发生纠纷时,正确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