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被解聘 涉事企业被判赔偿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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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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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5, 三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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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丹今年35岁,自2010年11月22日起便在一家服务公司做专员,2011年试用期过后,与公司签订了一直到2015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4月22日,吴丹发现自己怀孕,便告知公司的负责人,并按照公司规定出具了医院诊断报告。没想到还没过几天,吴丹竟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上写到“公司专员吴丹,根据售后目标和工资绩效方案规定,因三个月未完成公司制定的工作任务视为自动离职,工资及保险缴纳截止2014年4月30日。自2014年5月1日吴丹不再担任公司任何岗位,特此通知。”因为劳动合同被解除,吴丹没有享受到生育津贴和保险费用。所以,在劳动合同被解除以后,吴丹马上向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最后,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吴丹15000元赔偿金。收到裁决后,吴丹和公司均不满意,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市中法院。吴丹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生育津贴12500元、生育医疗费6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服务公司认为,吴丹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公司制定的工作任务,根据公司规定视为主动离职,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还认为,吴丹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其怀孕的材料,公司也不知道她已怀孕,且已经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金,吴丹所要求的生育费用应当由保险机构支付,而不是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公司的售后目标和工资绩效方案规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公司制定的工资发放办法需要经过职代会的通过,但公司却没有向法院提供职代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吴丹也向法院陈述说自己从来没有见到过这份文件,从不知道公司有“因三个月未完成公司制定的工作任务自动离职”的规定,自己只是按照2600元/月的平均工资标准领取薪水。

  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发放办法经职代会通过,且在吴丹怀孕期间解除和她的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吴丹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双方在2010年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吴丹3.5个月的经济补偿,并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而对吴丹要求的生育费用,因为吴丹生育的时候合同已经解除,且赔偿金已经确定,故吴丹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付。最终,法院判决给予吴丹1750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醒,女性怀孕期间的各种权益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本案公司在吴丹怀孕期间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因此,广大女同胞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鼓起勇气,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