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假条被辞员工讨赔偿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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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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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5, 三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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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发烧,林女士口头向公司请假一周,但事后公司认定林女士补交的假条涂改过日期,并以旷工为由与林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林女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最终驳回了林女士的诉求。
  据林女士在法庭上称,她在2014年8月25日因突发高烧并到医院就诊。当日医生就开具了“建议休假一周”的病假条,林女士以口头方式向部门领导请病假,事后又向公司补交了病假条,然而公司却以旷工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林女士认为,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公司辩称,确实在2014年8月25日收到了林女士的口头病假申请,但她提交了一张落款日期明显存有涂改痕迹的病假条。经过公司核实,该处涂改并非医生作出。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承办法官到开具病假条的医院进行了调查取证。医生虽认可曾出具过建议病休的病假条,但表示落款日期应是“2014年9月25日”。
  法院认为,在林女士无法举证证明2014年8月25日至8月29日期间遵医嘱休病假的情况下,公司认定林女士旷工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林女士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