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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浦东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的病假单不规范导致双方发生工资支付甚至劳动合同解除争议的情况非常常见,主要体现于以下三类:
1、提交虚假病假单。有劳动者从网络渠道购买病假单后向公司提交,审理中经与医院核实,该病假单上加盖的疾病证明专用章系伪造,且本应为妇科的病假单上签署的却是该院某骨科医生的姓名。
2、提交的病假单存在涂改、倒开等表面瑕疵。有劳动者于2013年12月16日至医院就诊,但主治医生却应其要求补开了自2013年12月12日起的病假单,且该病假单上存在涂改痕迹,用人单位遂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提交的病假单在开具流程上存在程序瑕疵。
如劳动者陈某身在国外,却委托同事或朋友至医院代开病假单;劳动者顾某在门诊挂号后,却通过熟人介绍至住院部就医,并开具了加盖住院部病房章的病假单;劳动者杨某于2013年8月3日未按医院正常流程挂号就医,而是通过朋友直接从急诊科开出了病假单,且无处方或检查报告以佐证其病情。
为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并预防上述不规范现象的反复发生,浦东法院在审理中采取了如下对策:
1、加强对病假单有效性的审查力度,除进行表面审查外,遇有疑点病假单时,及时与医院及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查明是否确实存在病假事实。
2、加强对当事人诚信义务的要求,对故意提供虚假病假单且情节较重者,依法按照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克以罚款等惩戒措施;同时通过法宣途径宣传典型案例,从整体上提高劳动者的诚信意识。
3、加强与涉案医院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除在个案中敦促相关医院严格病假单开具规范及流程外,拟通过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白皮书的形式,预防今后类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