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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等10人原为新巨人学校教师,在职期间,他们与学校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其中,协议载有:“在乙方的聘用期限内及其与甲方雇佣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到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等内容。
2014年3月,任某等10人同期向学校辞职。此后,学校发现任某等入职与其有竞争关系的某培训公司担任教师。随后,学校将任某等诉上法庭。
近日,海淀区法院判决任某等向学校支付违约金7万元至30万元不等,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合同期间结束止。
哪些工作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跳槽离职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法制晚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业律师。
核心解读
两种情况劳动者须交违约金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介绍,员工跳槽是否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需要根据合同内容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种情况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一种情况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特殊岗位要签《竞业限制协议》
郝云峰解释,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来源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没有签订该协议或类似协议,则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拥有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劳动者离职后如果到竞争对手处工作会给公司造成巨大影响的情况下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按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标准执行。
李学辉说,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缘由就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并非任何员工都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仅仅是那些掌握了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才可能成为竞业限制的适体。用人单位则要承担证明该员工掌握了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