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那些事儿

作者(来源): 

钱江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5, 三月 27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每个人都希望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签订一份让人心安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一颗“定心丸”。

       但是据统计,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居高不下,仍有不少劳动者遇到用工单位不合理的待遇。

       那么,当劳动者遇到不平等的情况时,可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期富春律话,分析了3起较典型的案例,为你解答有关劳动合同的疑惑。

       单位不支付费用

       竞业限制还有没有效

       案例一:李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合同期限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李某两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李某需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10万元。

       后因电脑公司拖欠李某两个月工资,李某离职到另一电脑公司工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申请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该电脑公司反诉要求李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律师点评:

       1.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用人方单方变更职工工作

       是否合情合法

        案例二:职工郑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2500元。

        第二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人为由,在未与郑某协商的情况下,调郑某到食堂工作。郑某不同意,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决定以郑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

        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在法律性质上,变更工作岗位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这个问题在劳动争议过程中非常具有代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只有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员工工作岗位: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但变更岗位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二是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企业自主权。但是企业应就员工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提出证据。

       就本案而言,企业单方面变动李某的工作岗位的理由都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因此,李某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