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5, 四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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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塘沽地区开源里的刘女士最近致电本报热线,反映了她刚刚遇到的劳动纠纷问题。原来刘女士年近七旬的老母亲最近查出糖尿病多发病症,老人一辈子没有工作,所以刘女士和哥哥就要承担全部的医药费用。刘女士称,她和哥哥的条件都很一般,她只得利用休息日和晚上下班后到附近的快餐店做兼职补贴家用。没想到最近她做兼职的时候正巧碰上了来店里吃饭的公司主管,随后公司就以她随意兼职要求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从来没有规定说员工不能兼职,将我辞退是不是不合理啊?”
解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兼职与其解除合同的,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兼职对劳动者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提出过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因以上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对该原因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说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状态下,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兼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只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劳动者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何种类型,不受到此限制。如果刘大姐所在公司并没有员工不得兼职的规定,且刘大姐也没有因兼职耽误工作,公司以此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