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5, 四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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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某是当地一家科研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2012年,陈某作为技术人才被企业安排前往上海总部进行为期半年的专项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由企业承担。同时企业与陈某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为5年。半年后,陈某在上海另谋高就,向企业提出辞职。企业在挽留未果的情况下,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但陈某却认为服务期协议是企业强迫其签订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协议无效,其解除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仲裁庭在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陈某的理由不成立,依法支持了企业的仲裁请求。
【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陈某虽然辩称服务期协议是企业强迫其签订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存在强迫的事实,且其实际参加了为期半年的专项培训。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陈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现陈某培训后未履行服务期约定就跳槽,依法应当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提示】
服务期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目的在于劳动者通过培训能为单位更好地服务,因此会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服务期未满跳槽,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而《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不当跳槽责任的权利,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同时,有利于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投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