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5, 四月 28
公开文章分类:
员工入职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本人不得以此为由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近日,锦江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判决A公司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5400元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375元。
2011年8月,成都某公司与徐某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 (申请)承诺书》,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同时,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2013年9月,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徐某于2013年8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2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徐某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公司应当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共计15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其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员工不购买社保 (申请)承诺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7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