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申请具备合同条款 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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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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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5, 五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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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签订了入职申请书,但入职后,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呢?

  2013年8月12日,李某到某公司上班。双方只签订了一份入职申请书,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8月,双方发生劳动纠纷。李某遂于9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具体条款,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有效书面文件已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仅欠缺部分条款时,并不能简单地由此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与单位签订的入职申请书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社会保险等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其实质是以书面形式固定李某与单位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实现了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因此,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法院判决该公司不用支付李某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