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5, 五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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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名义上是一家公司的合同制工人,但既不上班,也不领取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过了10多年,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久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1993年,防城区一家公司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招用张某为合同制工人。当时,我国《劳动法》尚未颁布实施,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也没有到公司上班。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张某只是获得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国家合同制工人指标,将其档案挂靠到公司而已。
1997年3月20日,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但按合同约定,公司不安排张某工作,也不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养老金,不发工资及任何福利待遇。此后,张某从未到公司工作,公司也按合同约定行事。事实上,张某仅是公司名义上的员工,双方也没有任何异议。2014年,张某得知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便要求以员工的身份参与改制,与其他职工一样平等享受相应的待遇,遭到公司拒绝。同年10月,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不服,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司否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辩称只是档案挂靠关系,而且张某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防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辩称张某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与法律规定不符,但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是一种合同关系且合同期已届满。因此,张某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因当事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