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5, 五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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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在很多地方有一些小门店。十几年前,这些门店都承包给了本单位的职工,作为公司的分公司性质,对外均使用公司的名称,我们在承包协议里只约定了每年交多少经营款而没有用工方面的内容。去年初,一承包门店聘用的职工在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目前还未找到。承包人给了1万元补偿,但受伤职工不满足想要10万元,承包人拿不出这些钱,受伤职工就经常到修理公司来闹,弄得我们都没法工作。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有义务向受伤职工进行赔偿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您的描述,该受伤人员有权向您单位主张权利。
首先,虽然您公司与承包人签订的是承包协议,但是分公司在法律上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分公司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取得的利益和应当承担的后果由总公司享有或承担。
其次,受伤职工虽然是分公司自行雇佣的职员,但是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所以从法律关系上来讲,该职工与总公司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该职工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除了可以向肇事方主张责任的,还可以申请工伤。如果单位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的,他可以向您公司主张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