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故放假 我能要求发基本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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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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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5, 六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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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013年9月,我被一家木器加工厂招聘为油漆工。从入职到现在,厂里既没跟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为我缴纳过社会保险。在工资方面,老板给我定的是每月基本工资800元,另加提成,每月干得多就能多拿一些钱。

  今年4月初,因为一批家具的刷油漆提成问题我与老板发生矛盾,见我始终不同意他的说法,老板急了,说这批活儿派给别人干,让我先回家。我问他为什么,他说给我放假,让我回家休息,等通知再去上班。后来我找过老板四次,说了不少好话,他才同意让我6月1日去上班。从4月6日到5月底老板给我放假这期间,单位不给工资,请问:我能要求老板支付这段时间的基本工资吗?

  答:您好,《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放假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1204元,支付给你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