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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5, 六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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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孙女士(化名)经历了一喜一悲。喜的是,十月怀胎后她喜得麟儿,而且,这个孩子如愿在太平洋彼岸诞生。悲的是,孩子出生前,孙女士被公司开除了,失去了收入不菲的工作。
浦东法院11日披露,该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最终驳回了孙女士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请。
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受到法律保护。为何公司要开除她,又为何法院最终驳回了孙女士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请?这一切,都要从一张虚假病假单说起。
孙女士在沪上某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工作。这家银行是上市公司,孙女士在那工作差不多7个年头了,算是资深老员工,收入不菲。2013年,孙女士跨入了30岁的门槛,这一年的7月,她如愿怀上了宝宝。她和家里人商量,要让孩子在美国出生。随后,一家人开始计划着一切。
可是,孙女士在产检中查出患有“妊娠糖尿病”,为了确保胎儿安全,她准备向公司请假。孙女士说,于是从2013年7月开始,孙女士连着请了12次病假。2014年1月23日,孙女士前往美国待产。2014年3月12日,在孙女士预产期10天的时候,身处大洋彼岸的她,收到了公司的一纸开除通知。
公司说,孙女士有两个做法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一是没有如实提供病假单。孙女士2014年1月23日人已在美国待产,可是2月19日,孙女士却向公司提交了在沪上某民营医院“检查”的证明。从空间上来说,这显然不可能实现。原来,孙女士的母亲在这家医院当医生,是她请同事代为开具的。病假条开具的假期长达30日,而患者又不在场,这些都不符合相关规定,明显造假。
第二是没有如实报告出境时间、目的且旷工。孙女士向公司请假获批的出访事由是旅游,但实际是去美国生孩子;她申请出访时间是2014年1月30日至2月5日,停留7天,实际出国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5月2日。公司认为,孙女士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实际构成旷工;因私出国行为与其申请不符,严重违反公司关于出境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孙女士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12日的工资人民币23052.4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3128元。法院方面表示,孙女士严重违纪被开除公司做法并无不妥。
主审法官沈雯说,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是依据第39条第2款,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的开除决定,并不违法。
法院认为,孙女士开假病假单、未按公司规定如实报告出境时间目的、逾期不归的做法,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原则。孙女士构成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对于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不过,综合孙女士的考勤周期与工资计算情况,法院判决,公司还应支付她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的工资365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