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5, 六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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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职工陈某与一家化工企业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该企业规定每天12小时工作制,且12小时工作制以内没有加班费。2014年10月,陈某辞职。2015年4月,陈某听朋友说,因单位拖欠加班费导致职工辞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立即找到企业人力资源部,要求企业支付过去两年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企业以陈某已经离职半年以上、早已“超时”为由,回绝了陈某的请求。在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支持下,陈某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贴士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一种时效制度。
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在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60天延长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2008年5月1日之前的争议处理,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特别提醒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拖欠劳动报酬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对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