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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5, 六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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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孙提出辞职并办完了全部交接手续后,单位却不给他开具离职证明,说要了解他被哪家公司聘用了。在告知了新公司的名字后,单位又让签竞业协议。
小孙是一家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去年10月他提出辞职。单位领导在他的辞职书上签了字,可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后,公司却不给他开离职证明。理由是,他参与了公司重要软件的开发,为防止泄密,公司必须知道小孙上班的新单位名称。
小孙觉得这很荒唐,但为了尽快离职还是照做了。接着,对方拿出一个竞业协议让小孙签字。协议中除了规定小孙不能从事与本公司相同软件品种的开发外,还规定了禁止他10年内进行多种软件的开发工作。小孙对记者说:“单位限制时间这么长,以后我怎么工作啊?”遂拒绝签字。
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拿不到离职证明,也就无法到新单位入职,无奈他拨打了职工服务热线求助。接线员告诉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而且签订竞业协议后,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听完解释后,小孙再次和单位人事部门交涉。最终,单位修改了竞业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此期间内单位每月按原工资的20%向小孙支付经济补偿,小孙签字后去新单位上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