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5, 六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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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计量设备制造公司因发展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机械制造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丁某应聘时,向该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及从业经历,使公司误认为其符合职位要求而将其聘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发现丁某在工作中屡次出现与职业技术相关的重大错误,故解聘了丁某。后丁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公司向丁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400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劳动者提供虚假关键应聘信息,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对其学历及从业经历造假的行为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丁某支付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