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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性骚扰女同事遭解雇,经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向林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77元。随后公司提起上诉,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无需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PS集体照侮辱女同事
林某原在中山通达公司(化名)品质部担任质检领班。2014年5月,林某用电脑软件将公司两张集体照片添加上粗俗的对白文字与主题,多次通过公司内部电子邮件发送给照片当事人和另几位同事。照片上的女员工肖某、许某、梁某等人向公司投诉。
事后通达公司在内部发布通告决定:公司从2014年6月11日起给林某放假,放假到同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待遇为1310元/月。7月31日林某应准时到公司办理不续签劳动合同等离职手续。
8月1日,通达公司与林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日,通达公司向林某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因劳动合同于2014年7月31日期满,双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但林某对于这一结果并不满意,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通达公司应向林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977元。
判决:合法解除合同无需赔偿
仲裁结果出炉后,通达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林某的行为违反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条例“对同事有性骚扰行为者,予以扣分处罚,视情况予以解雇,且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因而不应支付补偿金。
林某则辩称:通达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既然是期满自然终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通达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通达公司应支付仲裁认定的补偿金25977元。一审判决生效后,通达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林某利用电脑软件在照片上添加对白文字和主题,该文字和主题以公司女同事为对象,带有明显的与性有关的文字。从女同事向公司领导投诉和哭诉的事实能够确认林某的行为造成对方的羞辱和不适,明显违背了女同事的意志,造成女同事精神上的压力,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性骚扰行为。
市中院认为,林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达公司在其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虽属实,但对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认定存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法院遂判决通达公司无需向林某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