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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李在我市一家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生性内向加上缺少销售技巧,一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也尝试给他调换一个比原来职位低、工作难度相对小的岗位,但小李还是无法胜任。
前段时间,公司以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小李同意了。不过办完离职手续后,他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对此,人事经理回复说,小李是不胜任工作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小李找到市总工会咨询。
在工会多次协调下,最终公司同意按小李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给予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因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李,又额外支付了1个月工资。
【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三个法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三重举证责任,否则,很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有权单方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会提示】
失职与不胜任工作都是劳动者不能满足业务和职责上要求的情形,是劳动者客观和主观上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状况,但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内涵。
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表现为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劳动者因严重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不能胜任工作是一种客观状态,表现为劳动者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但主观上没有过失。所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