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下班后受伤算工伤

作者(来源): 

齐鲁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5, 六月 26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25岁小伙是日照某公司的车间操作工。下夜班后,因大雾妨碍视线,骑摩托车受伤。人社局认定小伙是工伤,但是小伙单位认为与其没签劳动合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遂将人社局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为双方虽然没签书面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人社局的认定合法有效。
25岁的李想(化名)是日照某公司的车间操作工,2008年,公司为其投保意外小险种,保险日期自2008年8月15日至2009年8月14日。
2009年4月13日,李想下夜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因大雾视线不清,致其撞在单位院内架子上,造成左小腿粉碎性骨折,治疗费共计6000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来,李想从保险公司处获赔3000余元。2014年11月26日,人社局作出认定,李想的伤情为工伤。
面对人社局的认定,李想的单位并不认账,于去年12月份将人社局告到开发区法院。
“李想与我单位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想提供的保险公司医疗费用审核说明表系复印件,不能证明李想与我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想所在单位代理人在法庭上说。
人社局认为,李想所在单位为李想办理的投保理赔情况及调查笔录足以证明李想与其所在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李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收尾性工作造成的事故伤害,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经审理,开发区法院于今年2月作出判决:人社局的认定合法有效。
法官说法
“双方对本案发生的事实均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想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案件承办法官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法官进一步解释,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成为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一种社会关系。
同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上规定,李想接受其所在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李想所从事的劳动为其所在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法官说,因此,李想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想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