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不再续签 企业需付经济赔偿

作者(来源): 

成都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5, 七月 1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张某某在一家企业供职6年,其间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合同即将届满,单位突然提出不再续签。张某某有意继续在这家企业工作,在单位通知不再续签后,依然递交了订立劳动合同的申请。面对这种局面,法律作何规定?员工有权继续工作吗?单位不给续签站得住脚吗?需要赔偿吗?近日,新津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案,法院最终判决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员工高额经济赔偿金。

东家不再续用员工

被裁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张某某于2008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成都一家企业生产部担任领班职务,先后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分别与该企业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平均工资为5669.31元。

然而,2014年6月12日,用工单位突然向张某某送达《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告知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张某某没有同意,2014年6月23日,他依然向用工单位递交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当月27日,单位告知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事宜。双方分歧巨大,协商无果。随后,张某某向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工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68031.72元(5669.31元×6年×2)。2014年8月21日,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单位支付申请人张某某赔偿金68031.72元,减去前期已支付的34015.86元,实际再支付申请人34015.86元……”裁决下达以后,用工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自身有错

单位才不用赔

新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先后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与该企业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于2014年6月23日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且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用工单位未同意继续订立合同的行为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5669.31元×6年×2)给予赔偿金,因此对用工单位主张不支付被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表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的“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主张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给予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