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主管叫员工“滚” 可否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5, 七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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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桃原本是一名销售员,去年4月和公司销售总监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销售总监激动之下,说了“如果你不适应公司文化,你可以选择滚”等一些气话,小桃认为销售总监的话就是表示开除她。气愤之下,小桃在没有履行正常离职手续和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次日就未再回到公司工作。后小桃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津贴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果后,提出仲裁申请,请求金额4万9千余元。

仲裁委认为,销售总监表达的意见,可以理解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提成工资等1万9千余元。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武侯法院。
武侯法院认为,销售总监的话并不代表公司意见。公司并未对其销售总监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发生的表态进行确认或追认。事后,公司向小桃发送的要求其回公司上班的短信内容,也能够印证公司之后亦未作出与小桃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小桃单方面认为公司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次日未再回到公司工作,径直提起仲裁申请,于法应当视为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最后,武侯法院没有支持小桃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小桃未付工资、暂扣提成共计1万5千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