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空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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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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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5, 七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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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诉讼请求虽然合法,但由于超过仲裁时效,不能被法院支持……”日前,原本想获得双倍工资收入的朱先生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时,没想到竟是这样的结果。在法官的解释下,他才明白过来。

据朱先生介绍,他工作了4年,离职前一直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但是他这次没有胜诉,到底是为什么?

事情还要从2010年说起,2010年1月,朱先生应聘到嘉兴某染织厂工作,他对自己的收入等待遇很满意,但是厂里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2013年1月,朱先生在印花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右手指,虽经治疗痊愈,但与厂里就如何赔偿的问题产生纠纷。2014年1月13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朱先生与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单位一次性赔偿朱先生各种费用;同时,朱先生提出辞职申请,即日起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协议签订当日,单位即支付了相应款项。但双方的纠纷并未就此止息。

前不久,朱先生听朋友讲起,如果未和用人单位签过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朱先生特地翻阅了《劳动合同法》,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该条款,于是,朱先生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今年3月,朱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000元,被驳回仲裁请求。5月,朱先生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承办法官对此作了解释,《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具有一定的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朱先生所主张的自2010年2月到2010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不能被法院支持。

2011年1月之后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因《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朱先生早在2011年1月即已依法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朱先生也就无权再要求支付2011年1月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的双倍工资,更无从谈及是否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