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大学生遇车祸 用人单位是否赔偿

作者(来源): 

都市消费晨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5, 七月 9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毕业季,随着一批大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关于劳动合同的纠纷也开始增多。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在校就读大学生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案件。

据悉,李莉(化名)是昌吉市一公司的项目成本核算员,2014年7月与单位签订试用期用工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合同。2014年8月7日,李莉在上班途中走到单位大门口发生交通事故,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其单位不认可与李莉之间的劳动关系。

“我们与李莉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实习期试用合同,而且李莉是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还未到毕业时间。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负责人张某说,“李莉并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而且我们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莉与其单位签订试用期用工合同时已年满23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亦具备有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至于《劳动法》中的规定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而李莉在给单位的自荐信中明确表达了加入单位的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试用期用工合同,且李莉需遵守被告单位的考勤制度,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适用期用工合同。但明确岗位、报酬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形并不属于实习。

由于该公司并没有向法庭提交李莉到其单位实习的相关证据,综合相应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李莉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对其遭遇的伤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