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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高管与公司约定了竞业限制,但在职期间竟自己开起公司,营业范围与公司有重叠,公司发现后与其解约,提出仲裁要求其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并返还每月工资中预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支持了部分补偿金的返还,但该高管不服起诉。最终法院判决不返还。
销售精英自立门户
立扬公司是一家较大型的化工企业,在印刷油墨、涂层用辅助材料等方面做得不错。小冰2006年进公司,直到2014年1月26日起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她已是技术销售主任,可以接触到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于是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双方在竞业限制上明确:小冰在职期间(包括顺延期间)及其后两年内,不会直接或间接在对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人、公司、企业、合伙组织或其他实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实际权益或职位,或向这些人、公司、企业、合伙组织或其他实体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或其他协助;亦同意任职期间及其后二年内,不会自行经营与公司的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等。当然,公司按月发给小冰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双方就违约责任达成协议即如小冰违反该约定,应承担违约金数额不少于公司先行支付的竞业禁止津贴(即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五倍,以及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承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小冰于2010年成立了自己的拓业公司,开展五金交电、仪器仪表、办公用品的销售等方面的业务。2014年7月,小冰供职的公司正式向小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通知书,载明小冰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和第九条,根据劳动合同法,双方2014年1月26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4年7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当日小冰签了这份通知书。
不久,公司又提起了仲裁,要求小冰归还之前预发的竞业限制补贴、违约金及公司损失共约200万。仲裁裁决小冰归还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竞业限制补贴9.5万余元。
法院判决员工不还补偿金
小冰觉得自己没有违反约定,于是提起诉讼。她认为第一,公司没给过什么补贴,那些是工资,每个月一付的,只是套了一个竞业限制补贴的名目; 第二,公司知道自己开了一家拓业公司,拓业是公司的代理商和分销商,与公司没有竞争; 第三,公司要求自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而现在又想要将提前支付的补偿金要回去,这是矛盾的。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可以肯定小冰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合同中也有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第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开始计算,时间不超过二年,而与之相对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也仅是针对上述不超过二年的竞业限制期限的经济补偿,而非在职期间的经济补偿。结合工资发放证据可认定公司每月给小冰的补贴属于支付其劳动合同解除后二年内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相对应的经济补偿。而小冰有关公司拆分工资,此项钱款属于工资一部分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第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不是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双方的合同也约定违反竞业限制应承担违约金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公司要求小冰返还补偿金没有依据。且公司要求小冰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又要求返还已领取的包括之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金,明显相矛盾。
最终,判决支持小冰诉求,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