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市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里特别设立了“双倍工资”的条款。然而,在调处劳动争议的实践中,工作人员发现,为获得“双倍工资”,而拖延或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今年4月,李女士受聘到深圳某珠宝加工厂担任修腊师傅。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月工资4500元。6月底,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了她。恰巧这时,李女士又在工作中受了伤。
李女士找老板要双倍工资,并要求工伤认定。老板避而不谈,情急之下干脆直接说,压根就没聘用过李女士。
“其实也怪我,当初心里盘算如果公司不和我签劳动合同更好,到时候就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没想到现在没有书面合同,又没有社保缴费记录,想申请劳动仲裁却苦于缺少有利证据。”李女士懊悔地对劳动调解人员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固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难度,从而增强其维权能力。”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劳服部罗先生说。
不过,从劳动争议调解实践中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特别是劳动合同管理上的纰漏或不到位,故意拖延合同签订时间或不签劳动合同,而后再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到劳动部门投诉或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现象。
劳服部门工作人员也称,目前有些小微企业,既想节约用工成本,不给员工购买社保;又要规避法律责任,所以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无论什么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更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法律人士提醒,劳动合同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纠纷的重要证据。为此,用人单位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更不能把获赔“双倍工资”当成是“发财”的机会,或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