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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14年2月15日王某投诉盐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怀孕期间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经调查核实情况, 王某在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已有3年,2014年1月20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盐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便与王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2014年2月10日,王某觉得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身体,经医院诊断,已怀孕一个多月。
【争议焦点】
这是一起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女工发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一是王某要求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在合同期限内怀孕,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二是单位认为,已经与职工终止了劳动合同,怀孕是在终止合同后发现的,怀不怀孕跟单位没有关系。
【案 析】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本案蹊跷之处在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作出时,王某未提出异议,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事后,王某声称,虽然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但医院诊断其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故单位不能与其终止合同。从表面上看单位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现在王某怀孕跟单位已没有任何关系了。但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不能以已经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而拒绝延续劳动合同。尽管王某被终止合同时,没有发现自己怀孕,但只要事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怀孕时间是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同意与其延续劳动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调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要求企业与王某延续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三期”满为止的决定。事实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女职工“三期”权益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