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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5, 八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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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15年4月1日在高唐县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用人单位用工招聘会上,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被某机械制造公司招收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自4月15日起至7月14日止。
4月3日,李某接到单位通知,要求其于4月5日到单位参加为期15天的岗前培训,培训期间自己承担生活费,双方均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培训结束后通过考核合格发放上岗证。培训结束后,李某通过考核合格后取得了上岗证。李某认为,单位进行岗前培训是必要的,但培训期间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培训期间的工资,至少应发放生活费。为此,他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但迟迟未获答复,便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咨询。
工作人员答复: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对于岗前培训时间是否能计入试用期,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均没有相应规定,但从试用期概念来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也是双方相互了解、选择的过程。也就是说,通过岗前培训,劳动者能够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选择,用人单位则是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全面考核的过程。因此,岗前培训应计入试用期期限,即李某的试用期自4月5日起至7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