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发生用工争议属劳务关系 非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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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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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5, 八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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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后还想发挥余热再干一份工作,发生用工争议了怎么办。近日,退休后再次就业的王先生,以单位拖欠其加班工资为由,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聘用他的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王先生今年63岁,2012年8月在连云港市某商业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2012年9月起领取退休金。2013年8月,王先生应聘进入连云港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24日,王先生提出辞职。他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而会计师事务所拖欠了加班工资,为此他提出辞职。近日,他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据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先生系退休人员并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特别指出,如果王先生是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遇到涉及工伤的问题,就要另当别论了。如果该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则用人单位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