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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录用员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仍应聘的,还需履行续签劳动合同。如此简单明了的操作流程,却被招聘单位某外商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疏忽了。该公司雇员祁某婷,以公司未与她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该诉请近日获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的认同,法院判令该货运公司支付祁某婷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710元。
2012年3月初,25岁的祁某婷被该货运公司招聘入职,双方签订自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至2015年3月31日,祁某婷仍在该公司工作。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祁某婷每月工资为4610元。2014年4月,祁某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货运公司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获裁决认可由该公司给付祁某婷46100元。后祁某婷及该货运公司均不服裁决,分别起诉至法院。
祁某婷诉称,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至2014年2月28日期满后,该货运公司未在一个月内及时与她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该货运公司应支付她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因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710元,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她的诉请。
法庭上该货运公司辩称在祁某婷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是因公司业务繁忙,人手不够,加之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工作疏忽,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和恶意。声称公司履行了用人单位应尽的权利和待遇,按时发放工资为祁某婷缴纳社保,保障了祁某婷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祁某婷没有因漏签合同而遭受损失。若法院支持祁某婷之诉,对用人单位则有失公平,请求法院驳回祁某婷之诉。
法院认为,货运公司与祁某婷虽曾于2012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2014年2月28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保持着劳动关系,而货运公司并未与祁某婷续签劳动合同。现祁某婷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获得法院一审判决的认可。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设立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旨在督促用人单位的用工规范,并不以是否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实为前提,该外商货运公司以工作繁忙、疏忽了续签且不存在主观恶意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被法院判令承担败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