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呈无回应满月自动解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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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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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5, 八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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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新因个人原因提前1个月向自己所在的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要求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然而,宏远公司一直未向王新作出答复,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此,王新提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宏远公司与王新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25日终止。宏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宏远公司诉称,他们与王新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新是该公司骨干,获取并掌握了公司的很多技术和销售信息,如果王新离开公司,会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同时宏远公司是军用服装加工厂,生产技术参数有一定的保密性。基于上述理由,宏远公司不同意王新辞职。对此,王新表示,自己在宏远公司工作20余年,从未担任过高层职务,也从未签订过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驳回了宏远公司诉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新于2014年11月7日向宏远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该行为是王新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宏远公司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但该公司没有及时答复,应视为自王新提出辞职报告之日起第30日后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新于2015年3月25日向昌吉州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25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