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2014年3月初的一天,同村的刘思新来到张星生家,说筷筷运输公司的石老板让他招个开大货车的司机,问他是否愿意去。张星生以前做过类似工作,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当时商定了工资数额。从第二天起,刘思新每天到家里找他,或者打电话告诉他当天干什么活儿,不但日常对其进行管理,而且工资也由刘思新来发放。
工作一年多,张星生一直没有劳动合同,得知自己驾驶的大货车是登记在筷筷运输公司名下,便于今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8万元。
仲裁庭审时,石老板表示张星生从没在筷筷运输公司工作过,也不是该单位的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刘思新作为第三人到庭,称张星生驾驶的大货车是他自行出资购买的,因个人不能从事危险品运输,所以就将这辆车挂靠在筷筷运输公司。说着,他提交了大货车登记证书、汽车买卖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张星生是我个人雇佣的司机,他受我个人管理,而且由我给他发放工资,所以实际上他与筷筷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思新说。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近日裁决驳回张星生的仲裁请求。
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星生与筷筷运输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6月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张星生、石老板与刘思新三人的介绍及他们提供的证据来看,张星生驾驶的大货车实际是刘思新所购买,而且他也是由刘思新招录、管理的司机,并由刘思新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张星生与筷筷运输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他也不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因此他们之间不具有劳动法律所规范的劳动关系。张星生基于劳动关系要求筷筷运输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既然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他的仲裁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