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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不幸患病住院治疗,这够让人伤心了,谁知单位却通知其解除劳务派遣合同……近日,李女士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单位撤销终止劳务派遣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医疗费。
2012年,李女士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12月27日派遣李女士到某机关从事辅助性工作。2014年8月,李女士不幸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并入院治疗。
今年3月24日,李女士致函某机关,申请回到原工作岗位上班,并以承诺人的身份承诺:“如因身体自身原因没能完成本职工作,愿无条件辞职,如发病等意外,一切后果自负,会自动辞职”等。但某机关未同意其申请,于2015年4月8日以其长期患病并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且合同期限已满为由,致函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其退回。而该人力资源公司口头通知李女士前来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从2015年4月起停缴了其社会保险。
2015年5月,李女士开始以个人名义开始续缴医疗保险。5月12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李女士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书》,告知其双方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7日期满,因其在医疗期内,故劳动合同延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提出节女士医疗期已满,续延合同的情形消失,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5年3月31日终止。
李女士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妥,因此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撤销某人力资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医疗费等。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患病至诉讼时未满24个月,某机关将李女士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以及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裁决撤销某人力资源公司对李女士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机关连带给付李女士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作为用人单位来说,患病的职工往往是一种负担,但是用人单位在作为经营主体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