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主动申请带薪年休假并不等于自动放弃权利

作者(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5, 九月 8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今年1月,徐某与济南某商贸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徐某向公司提出去年没有休过带薪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额外工资3400元,被公司拒绝。公司称,是徐某自己去年从未提出享受年休假申请,主动放弃了自己年休假的权利。徐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去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4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法定义务。即使职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要免除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额外工资,必须证明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职工不休年休假是职工本人原因造成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同时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徐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