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5, 九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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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入职某公司已经3年了,公司一直是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员工发工资。在工资到账后,员工都要在一份工资表上签字。最近,林先生发现自己的月工资数额变少了,便向上级提出质疑。他得到的答复是,因为他所负责的产品品牌今年订货量不如去年,所以公司酌情减少了他的工资。林先生很不服气,认为这不是自己的责任,而且劳动合同中也没规定订货量下降要降工资,要求恢复原来的工资水平。在被公司拒绝后,林先生一气之下不在工资表上签字。结果,到了下一个月,公司连工资都不给他发了。人力资源部陈经理还通知他:“什么时候签工资表,什么时候发工资。”于是,林先生和陈经理争辩起来,最终双方不欢而散。
不久后,林先生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在仲裁庭上,公司虽然一再辩称未及时支付工资的原因在于林先生不遵守公司管理规定,但还是败诉了。仲裁员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但并不包括“劳动者不签工资表”这一情形。且公司一直是通过银行转账,无论林先生是否签字,都不会影响公司按时支付工资,也不影响公司对发放工资情况举证。公司以此为借口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属于无故拖欠,林先生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完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