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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5, 九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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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被告是一家经营水果、烘焙的知名微商,总部在椒江,温岭也有经营处。
原告王某是个80后,台州人。他说,他于3月19日至5月15日在该微商处担任物流经理,约定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月,转正后为5000元/月。
“4月起,我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但公司一直拖着不肯交。”王某称,因物流运营成本大,公司经营作了调整,撤销了温岭的物流部,因此需要裁员。5月13日下午通知他被开除,5月14日跟财务办理交接手续后,他于5月15日正式离职。
王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少发、未发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2000元。
法官叫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某。颜某爽快地说,欠王某的工资他会全部支付的。
法官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另外,颜某的公司提出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这么回事?”颜某愕然。
法官让他询问一下懂行的人。颜某打电话向别人咨询了后,态度大变,连询问笔录上的字也不肯签了。
之后,颜某主动要求调解。颜某称,王某是他们公司温岭处的物流经理,在试用期内因上班打游戏等工作原因被辞退。法官称,这也不构成辞退王某的理由。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给王某各项费用共计7500元。
法官称,不管是微商还是其他用人单位,都要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