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日期:
2014/09/17
发布日期:
2014/09/17
实施日期:
2014/09/17
主文: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市其他相关金融机构:
为依法加强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关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银行划拨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银行划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按照人社部第20号令的规定,查询其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情况,包括开户情况、银行账号、存款余额等相关信息,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市社保中心根据查询结果,按照人社部第20号令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人社局接到市社保中心划拨申请,经审核后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见附件2)送达用人单位,催告缴纳期限为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催告缴纳期满仍未缴纳的用人单位,市人社局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出具《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同时出具《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如用人单位存款涉及多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可分别开具通知书送达,但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总额不超过决定书规定数额。
四、实施银行划拨时对依法加收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滞纳金按万分之五的比例自欠缴之日起计算。
五、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市社保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强制执行前催告、划拨决定送达用人单位及通知银行执行的相关事务。
六、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划拨行政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银行划拨的执行。
七、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协助划拨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划拨情况。划拨资金应当直接划入本市社会保险费指定账户,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划拨资金。
八、市社保中心定期向市人社局上报划拨执行情况。
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概不偿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关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银行划拨的试行意见》(沪人社基发〔2013〕28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2.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
3.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4.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