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5, 十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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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是某公司的职工,一天在超市购物时与另一顾客发生打斗,后被超市保安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郑某作出行政处罚,拘留2天。郑某被拘留的消息传到了其所在公司,公司领导认为郑某既然已经被拘留,他就是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于是,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同”的规定,作出了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拘留2天被释放后,郑某对公司作出的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员工被行政拘留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安机关对郑某实施的拘留只是行政处罚,不是刑事责任,不能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遂裁决支持了郑某的主张,撤销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