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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因工负伤休息近一年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他颇感不解,遂申请仲裁。市仲裁院近日作出裁决,对他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原来,这都是赵先生工伤后一直没有请假惹出的事。
赵先生是镇江新区某机械公司的一名操作工,去年5月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轧伤,导致中指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他一直休息治疗。赵先生称,今年4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让他很是意外。他向市仲裁院申请仲裁,除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相关补偿合计11.5万元。
市仲裁院审理后发现,赵先生在去年5月工伤之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任何请假手续。而公司从去年10月起便多次发函通知他到单位上班,或提交就诊医疗记录办理请假手续。但赵先生认为自己是因工负伤,在12个月之内无须请假,所以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后一直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公司以赵先生旷工多日,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为由,于今年4月解除劳动合同。
市仲裁院负责人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即使在工伤休假期间也应该遵守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补偿。赵先生没有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且在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后,仍然既不回公司上班,也不履行请假手续,其过错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当。
随后市仲裁院依法做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赵先生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他要求单位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
市仲裁院昨日提醒,劳动者因工负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享有工伤待遇,包括因工伤治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对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即不超过一年的,应当凭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