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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邻里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帮人者出工出力,被帮者无需支付报酬,只需提供丰盛饭菜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从事一定的工作和劳动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作“帮工” 行为,提供帮助的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帮工关系”。
帮工关系与劳动、雇佣等关系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无偿性,员工遇到事故可以找单位负责、雇员出事了雇主要“埋单”,那么如果在帮工关系中发生事故,责任又该由谁来负责呢?为此,笔者盘点以下三则案例,希望为大家提个醒。
第三人致帮工人受损害
被帮工人或担补偿责任
张某与宋某系同村邻居,两人平日关系很好。2014年9月,张某应宋某之邀,帮忙到宋某的承包地里干农活。正值农忙时节,宋某承包地周边的各家也都在干农活。当天下午4点左右,张某在农忙间隙到地头空地上喝水休息,恰逢同村邻居邵某驾赶牛车自东向西行驶,在经过张某身边时,不知何故,负责为邵某拉车的黄牛突然狂躁不已,将背对着牛车的张某顶了出去,张某腰部受伤,流血不止。
后邵某将张某送至密云县医院诊治,张某为此共花去治疗费2366.34元。因索赔未果,张某将邵某及宋某一同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庭审中,邵某表示张某所受伤害确系为自家黄牛所为,但同时表示自己家境贫寒,一直靠吃低保为生,无力赔偿张某的损失。宋某则表示,自己不是事故的责任人,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查,邵某确系当地贫困户,享受当地低保待遇。事故发生时,黄牛并未受到外界任何不当外因刺激。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张某与邵某及宋某达成调解协议:邵某及宋某二人各赔偿张某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
由于实践中帮工关系的具体情况不同,在遭遇事故时,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双方的责任划分也是不同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的,要看是否存在第三方的侵权人(即因他人原因导致帮工人遭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存在第三方的侵权人,则帮工人遭受的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张某所受伤害是邵某家的黄牛突然发狂所致,邵某无疑应当对张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邵某经济条件所限,只判令邵某赔偿张某损失,很可能因为邵某无力赔偿而导致张某被支持的诉讼请求成为一纸空文,而宋某作为张某无偿帮工的收益人,按照公平原则,可在其受益范围内适当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以弥补张某的损失。
当然,如果在无偿帮工过程中,在帮工人遭受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无偿受益的被帮工人则无需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