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作者(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5, 十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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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职工于某为索要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将单位诉至劳动仲裁部门,孰料,单位却称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单位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于某原系济南某公司职工,于2011年5月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未支付她一次性养老补助。2012年5月15日,于某因此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经审理,裁决该公司支付于某一次性养老补助9328.8元。该公司不服,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辩称,独生子女养老补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应受理,现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于某一次性养老补助是错误的。

  于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历城区法院审核后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市中区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第2条第2项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与于某发生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于某系独生子女母亲,该公司应按规定在为于某办理退休手续时,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法院于是判决:该公司支付于某一次性养老补助9328.8元(31096元×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