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公司聚餐醉酒致死 法院判决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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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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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5, 十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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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8日(大年三十)中午,在南充某自助火锅店上班的李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聚会时醉酒,第二天被发现死在家中。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充市人社局”)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母亲冯女士随后将南充市人社局告上法院。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在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一审宣判: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冯女士拿到判决书后,表示将提起上诉。

  员工参加聚餐醉酒致死

  今年2月18日,农历腊月三十。当天中午,李某在参加员工聚会时饮酒过多被同事送回,但第二天却被发现死在家中。

  昨日,李某的母亲冯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儿子28岁,未婚,生前在南充城区一自助火锅店上班,2月17日中午,身在广东的自己曾给儿子打电话,让其晚上到奶奶家去团年,但儿子解释称,第二天(腊月三十)要参加员工聚会,参加聚会后再去奶奶家。

  不过,李某最终未能完成此行。2月18日下午,冯女士多次拨打儿子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19日上午,冯女士突然接到儿子同事的电话,称“李某前一天喝醉酒,会不会有事”,冯女士立即同意对方找开锁匠开门去看看儿子。紧接着,她便得知儿子死亡的噩耗。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生前大量饮酒,呈严重醉酒状态,以至发生呕吐时,食物梗塞气道造成窒息死亡。事后,冯女士曾多次与火锅店协商赔偿事宜,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冯女士向南充市人社局为儿子申请工伤认定,不过,后者对李某的死亡并不予认定为工伤。冯女士随后将南充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

  冯女士认为,儿子李某参加的是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回到家中死亡是伤害延续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南充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庭上,作为冯女士的代理律师,王子石还提到,餐饮公司是按照规矩组织团年,聚餐活动是为了激励员工,李某聚餐饮酒时确实是在工作场所内,而李某饮的白酒很可能是劣质酒。

  根据此前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2月18日上午,李某在南充某餐饮公司上班,公司规定当天下午放假,中午下班后,李某在公司组织的员工聚餐活动中,被同事发现饮酒过量后被公司员工送回家休息,2月19日死于家中。根据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生前大量饮酒,呈严重醉酒状态,以至发生呕吐时,食物梗塞气道造成窒息死亡。人社局认定李某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死亡,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法庭上,被告方南充市人社局还表示,李某虽是餐厅服务员,其主要职责是为客人服务,在餐厅饮酒不是其工作职责,公司组织的聚餐是公司的一种福利,员工有选择参加和不参加的权利,公司并不强制员工参与,李某因醉酒导致死亡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涉事餐饮公司表示支持南充市人社局的决定。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南充市人社局在不予认定的过程中 ,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醉酒致死不认定为工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李某在当天中午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到活动结束直至回到家中,并未出现明显的身体损害,其同事也证实,李某回到家中时其意识较清楚。

  此外,自助火锅店属于自助型餐饮企业,菜品、酒水及饮料都是敞开式摆放,由消费者自助选择拿取。李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应当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控制饮酒量。从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来看,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1.8mg/100ml,说明其生前有大量饮酒史,且属于严重醉酒状态,李某醉酒和死亡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故李某参加单位聚餐时饮酒过量,回到家中后发生食物梗塞气道导致死亡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