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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5, 十一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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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林洋在公司工作两年却未签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未获得相应支持。
2012年7月起,某科技公司聘用林洋为其工作,约定月工资3000元,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7月到2014年6月,林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合计10408.80元。2014年11月,林洋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林洋双倍工资33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满仲裁结果,遂与林洋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否过时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洋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诉求可获支持;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每月双倍的工资,这是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2天开始计算1年,而林洋于2014年11月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应向林洋补偿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7500元。同时返还其垫付的社保费用和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348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林洋支付经济补偿7500元,返还垫付的社保费11842.8元和赔偿失业保险3348元,驳回了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公司也在法定期间内支付了林洋的相关款项。(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