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病假未获批 单位以旷工解除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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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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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5, 十二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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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宋某于2013年3月入职某能源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双方签订期限为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的劳动合同。某能源公司于2014年3月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宋某:鉴于你自2014年1月后未向公司提供任何相关医院证明,也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在收到公司要求3月返回公司报到的通知后,也未按期返岗。你的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公司于3月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于2014年3月前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离职证明。离职时办理好相关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务。”宋某认可收到该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电子邮件。宋某请求撤销违纪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单位认为,宋某并未按照公司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即为擅离职守。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2013年10月,宋某向公司提交的《请假单》中并没有公司总经理的签字,也就是说未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报请总经理审批就擅自离岗。2014年1月至3月期间,宋某仍未回到公司上班,未提交任何请假单履行请假手续,未向公司说明擅离职守的原因。

  宋某主张其将六份诊断书原件于2014年3月快递给了公司,应当由宋某承担邮寄6份诊断书的举证责任。

  宋某据此提交了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快递单以证明其怀孕和病休及向某能源公司邮寄假条的情况。某能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某能源公司提交了应聘人员登记表,显示宋某曾在开具证明的这家医院就职,并提交诊断证明,主张医生的签名笔迹不一致。

  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某能源公司称因宋某存在旷工,依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与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依据宋某提交的诊断证明显示,其一直处于病休期间,某能源公司虽主张宋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为虚假,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某能源公司一直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宋某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工资,故本院对某能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某能源公司于2014年3月对宋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违法解除,应予以撤销。宋某于2014年6月生产,现仍处于哺乳期,故本院对宋某关于继续与某能源公司履行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1、员工病假是否需要得到批准?

  实务中有以下观点:(1)员工休病假,公司无批准权。也就是说,员工休病假的行为,是不需要得到公司批准之后才能休的。这一观点,考量到员工休病假,事实上属于身体呈病态,需要治疗,涉及到员工的基本健康权。该权利相对于公司的经营权来说,应优先保护。(2)员工休病假,需要按照公司流程提供真实有效的休假单。员工不单应有真实有效的休假单,而且应按照公司所要求的请假流程,提交给用人单位。该请假流程,一般见公司员工手册的具体规定。实务中,公司员工手册的要求一般为请病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比如医院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书,也会有要求提交的时限,比如在病休完毕后的三日内。

  本案中,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超过1天的请假需报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并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该规定内容在病假情形下,一则需要批准同意,与实务有悖,二则如果休病假也强行要求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势必加重员工治疗负担,与情理有悖,所以该规定是无效规定。

  2、如何判断员工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交了病假单?

  员工提交了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快递单以证明其怀孕和病休及向某能源公司邮寄假条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然坚持说没有收到员工的病假单,这种质证意见会降低审判人员对用人单位的信誉评价。仲裁诉讼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尊重事实,故该用人单位的做法有欠妥之处。

  3、员工提供“虚假”病假单由谁来举证?

如果用人单位质疑员工所提供的病假单的真实性,应对虚假情节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能源公司对员工诊断证明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但单位的举证并不足以认定病假单即为虚假。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该在仲裁之前即进行一定的取证工作,比如去医院调取一下员工的挂号记录,拜访主治医生等。如果在取证过程中遇到阻碍,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补充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