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要规范 规章制度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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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晚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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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5, 十二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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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食品厂长期管理松散,员工上班迟到现象严重。新厂长上任后,为加强用工管理,于2014年3月按法定程序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并组织了全体员工进行学习。新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一个月内迟到10次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老王是厂里的老员工,平时经常迟到,没把新规定当回事。在制度执行的当月,单位一再提醒,但老王还是迟到了11次,该厂遂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老王认为自己在单位工作了三十多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五年,厂方无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老王向单位抗议未果,遂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仲裁庭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了老王的仲裁请求。

    【解析】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非法定原因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这不等于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本案中,该食品厂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也以组织学习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而老王持续数日迟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其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提示】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也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赋予了用人单位通过依法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来规范用工管理的权利。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作为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及裁判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还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