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已过可以安排上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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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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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5, 十二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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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在某物业服务公司工作, 劳动合同约定黄某任商务营运中心监控室值班员。黄某于去年1月7日分娩,产假结束后返回原岗位上班。今年4月14日, 黄某被通知自4月16日起上班由白班改为夜班。黄某不服该决定,与公司有关领导沟通后无果,遂以物业服务公司安排其上夜班为由,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

      虽然《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但黄某的哺乳期至今年1月6日即已期满,物业服务公司将黄某由白班调整为夜班,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黄某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