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6, 一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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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 王某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租房开设烟杂店,销售各类卷烟,并聘请韩某至烟杂店担任营业员, 负责日常销售。韩某在明知该烟杂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销售各类卷烟。
2013年4月11日,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7月5日,韩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1月9日,法院判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后来,为让王某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费,韩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以王某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实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韩某虽在该个体工商户处担任营业员,但所销售的并非合法商品, 且司法机关已确认其系从事犯罪活动,并作出了法律制裁, 基于韩某并非提供正当、合法的劳动, 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要件,故对其仲裁请求,裁决不予支持。